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謝佳唯)串通招標投標,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對地方、行業的營商環境具有一定破壞性。近日,岳陽市君山法院審理了一起串通投標案。
被告人朱某斌原系湖南某咨詢公司職員。2019年3月18 日,湘陰縣某廠及其配套管網工程建設PPP項目第三次公開發布招標公告,某環境集團公司為順利中標,與招標代理公司湖南某咨詢公司工作人員朱某斌串通勾連,設置有利于某環境集團公司的評分標準,并邀請其余2家公司參與陪標,最終某環境集團公司順利中標。至案發前,犯罪嫌疑單位某環境集團共計收取設計費、工程款等415萬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斌作為招標代理公司湖南某咨詢公司湘陰縣某廠項目的負責人,在第二次資格預審掛網前,某通公司的石某、梁某(另案處理)等人主動聯系朱某斌,要其在湘陰縣某廠項目招投標過程提供幫助以促成某環境集團公司順利中標,并答應支付30萬元的好處費,前期支付10萬元,待項目順利中標之后再支付20萬元。后通過梁某的介紹,朱某斌與鄧某華見面認識,并由鄧某華帶著某環境集團公司商務人員李某萍與朱某斌具體對接。雙方經過協商,在招標文件中就技術實力、項目業績等方面評分標準,設置成有利于某環境集團公司的相關條款,便于該公司順利中標,被告人朱某斌從中收取好處費10萬元。2022年9月19日,朱某斌主動投案。案發后,朱某斌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某環境集團公司退繳了非法所得365萬元。
君山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斌構成串通投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斌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斌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被告人朱某斌的家屬代其向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最終,君山法院判處被報告人朱某斌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責編:伏志勇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